《緊急法》《禁蒙面法》終院裁定不違憲 合法非法集會遊行均不能蒙面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2/21 10:18

最後更新: 2020/12/22 00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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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禁蒙面法》終極上訴今頒布判詞,梁國雄今到終院領取判詞。(馮漢柱攝)

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透過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,引發多名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,上訴庭早前裁定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中的部分條款合憲,申請人及政府雙方遂分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終院今(21日)頒下判詞,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,即《緊急法》及《禁蒙面法》並無違憲,即《禁蒙面法》在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亦屬合憲。

換言之,終院的裁決較原審法庭及上訴庭更進一步收緊,《禁蒙面法》在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亦屬合憲。

(馮漢柱攝)

終院於判詞摘要中表明,拒絕接納申請人一方就《緊急法》涉違憲而提出的挑戰,雖然根據《基本法》,立法的權力歸於立法會,但立法可授權他人及團體,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。

而即使《緊急法》賦予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,屬寬廣且有彈性,但相關權力並非違憲,亦非完全沒有限制。相反,有關權力受到《緊急法》本身及《基本法》的制約,亦會受到司法覆核的制約,而立法會亦能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而作出制約。

至於《禁蒙面法》對各種行為的限制是否相稱,終院則裁定,即使《禁蒙面法》限制了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案》所保障的集會、言論自由及私隱權,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,應受到合法限制,這些合法限制包括公眾安全、公共秩序,以及保障他人權利。

(馮漢柱攝)

對於申請人一方只爭議《禁蒙面法》在未經批准集結、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的限制是否合比例,終院認為上述限制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,有關限制是相稱的,而且沒有超出合理所需,在尋求為社會帶來禆益和損害個人權利兩者之間,《禁蒙面法》已取得公正的平衡。

終院又強調,無可爭議的是本港自2019年10月初起,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,這反映《禁蒙面法》是旨在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合法情況。

終院指出,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,使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,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,市民不敢外出,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亦對廣大市民造成不便。

終院認為,考慮到有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的利益,以及那些因暴力示威者而身體及財產受損害的人的利益等,《禁蒙面法》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。終院裁定泛民一方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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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